对于一艘现代商船来讲,电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力对于船舶就像人的血液一样,而电站就是船舶的心脏。船舶电站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组成,而应急电源是主电源****的替补。当船舶发生事故,主电源出现故障失电情况下,应急电源应立即对船舶应急照明和应急设备进行供电,来保障船舶应急控制和船上人员的**撤离。所以,应急电源是关系到船舶和人员**的重要设备,在船舶管理和PSC检查中应拥有足够的重视。北京EPS应急电源
统计表明,天津海事局船舶**检查站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对外籍船舶进行PSC检查中,被禁止离港措施的外籍船舶中涉及到应急电源方面缺陷的船舶艘数约占滞留船舶总数的三分之一,2010年上半年就有12艘外籍船舶由于应急电源存在严重缺陷,在PSC检查中被滞留。所以探讨船舶应急电源的检查要点,对船舶及人员**有重要的意义。
SOLAS公约关于应急电源规定主要分为应急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装置两部分。SOLAS74公约对应急电源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81修正案进行了重新改写,并全文替代,增加第44条应急发电机的起动装置,此后的83修正案、88修正案、92修正案、96修正案和00修正案只做了少量补充和修改。下面对各次修正案公约条款进行分析:
2.1设置和安装位置北京EPS应急电源
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和客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应装于**上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以外的处所。
2.2供给对象及其容量
应急电源应能保证船舶应急照明和应急设备供电18小时(客船为36小时)。应急照明处所包括控制站、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系统消防泵和应急舱底泵起动位置。其中甲板上和舷外的每一登艇站满足应急照明3小时即可。应急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操舵装置、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等。注意对于无线电设备,应加装不同于应急电源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独立与船舶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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